更新时间:2022.06.22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法律应该是不会承认这个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补办结婚证进行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的时候需要双方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共同财产的分割。
1994年2月1日以前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这种说法了。因此法律不承认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只能叫非法同居,法院不受理非法同居而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要离婚,可以先去打结婚证,后再去离婚。或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商一致双方签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进行离婚
离婚后住在一起不算事实婚姻,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一起生活的共同财产是保护的,但这时不叫夫妻共同财产,而叫共有财产; 2、事实婚姻
没结婚证有孩子能否判定为事实婚姻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情况分。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同居。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
在一起几年也不是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前男女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才算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事实婚姻是可以判不离的。如果法院这样判的话,说明夫妻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因为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都是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的话,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可能是判决离婚,只能是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此之后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
没领结婚证不管在一起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双方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可以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