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对诉讼管辖地进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的合同中无约定,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依其约定。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还有义务,首先发律师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仍不履行的发解除函,要求解除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履行过程中,对方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时,可以要求中止履行。无法解决的到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买卖双方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依照其约定来确定管辖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按其约定由上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