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7
怀孕的妇女能不能羁押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1、正常情况下,为了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对怀孕的妇女不予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行控制。 2、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需要羁押。
自诉案件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看守所羁押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最终被宣告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当事人被法院判决有罪,需要判刑,公安机关也没有违法行为的,不能申请赔偿。
犯罪嫌疑人在先前被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判刑的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即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后若符合相关适用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刑拘和羁押算刑期。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一般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且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形,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羁押时潜逃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联。行为人因为有犯罪的嫌疑,相关机关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灭罪证,依法将未判决的人犯关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羁押的前提是涉嫌构成犯罪,而羁押时潜逃并不影响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只会影响量刑。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羁押期间家属能探视。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在羁押期间,家属是可以接见的。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 2、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