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同意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属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要依法拆迁的,涉及到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政府应该依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进行如下操作: 1、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
对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协议已经签订或者补偿决定已经公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30倍。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 拆迁
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直到补偿达成合意后签订征地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跟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因其土地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如果处于公告阶段,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征地补偿不合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下: 对于违法占地等行为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土地管理部门通过依法调查,可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如果是在公告阶段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