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一房两卖”的处理方法是: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确认已办理
遇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
对于“一房多卖”,已经办理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先行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对于合同均未履行的,由依法成立在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避免一
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可以用以下几种办法:1、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查询房地产登记簿,查询登记簿上的产权人、异议登记等;2、到当地房管局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当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买受人就可以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办理后,
开发商草签合同进行一房二卖的,属于有效合同的第一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属于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第一买受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登记的意思就是房屋过户。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些不良开发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
防止一房多卖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一房多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同时购房者应当及时进行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过户,以此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
一房多卖的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其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房屋属于应进行登记过户的买受人,其余买受人可依法追究出卖人损害赔偿责任。一房多卖的避免需要加强购房者的风险意识,同时明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性。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