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上的协议,而合伙企业不可以; 2、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 3、个人合伙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可以; 4、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存在有限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是可以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为,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由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管理参与权; 第二、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异议权和撤销权; 第四、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人对外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人,可以向未承担相应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留存好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民事主体,就是因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因为无财产就无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法人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的。 但是,也有个别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的独立财产,即独立的人格。例如合伙、分公司,他虽然有财产,但是他的财产只能是为
合伙人散伙,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指定、委托合伙人、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来进行清算。清算人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编制清算方案并依法办理注销。
合伙人退伙时,应当结算合伙企业财产,退还份额。也可能以实物退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有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共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