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瑕疵不需要承担责任,附条件的赠与除外。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属于单务行为,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但附条件的赠与中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赠与人需要在一定限度内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
商品房如果存在瑕疵,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意见,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直到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可以交房。如果开发商一直不处理房屋瑕疵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瑕疵股权转让责任的人有: 1、受让人应当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担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由于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按照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以下分别说明。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商品房出现风险,承担责任的主体,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
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商品房出现的风险责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拒收的,由出卖人承担。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 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
赠与产品有瑕疵的,卖方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附条件的赠与除外。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属于单务行为,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但附条件的赠与中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赠与人需要在一定限度内保证赠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责任形式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