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行政处罚中被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去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转汇到公安机关所指定的账户来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单上的罚款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也可以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缴纳。
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可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账户缴纳罚款。所收受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不清楚,违法证据不足的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是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
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的,一般不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行政机关才能根据情节的轻重及具体的情况,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