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行纪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2、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3、行纪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非要式的、诺成合同等。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点是: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特定物品或财产权;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
保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可以直接独立订立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
行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合同应当归类于委托合同。 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