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失业保险申请条件是: 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经满了1年; 2、失业人员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申请条件如下: 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经满了1年; 2、失业人员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申请条件是: 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经满了1年; 2、失业人员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一定的条件规定。首先失业人员应当在先前的单位就业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不足一年不可以领取保险金。其次,失业的现状并不是失业人员本人造成的,本人并无在工作期间造成单位严重性的损失,本人也并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是本人原因造成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泰安人社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起每月15日左右发放至失业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原因。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
珠海地区的劳动者因失业需要领取失业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申请条件是: 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经满了1年; 2、失业人员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业,离职后拿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去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
(1)具有珠海市户籍。 (2)年满16周岁及以上。 (3)未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