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的影响有: 1、导致股权转让有瑕疵; 2、导致受让该股份的股东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时受阻; 3、导致受让该股份的股东不能及时享有分红、分配利润的权利。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权。对于实际出资但为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事实知晓的,应依实质特征作出认定,确认实际出资者享有股权。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的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能够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变更,包括因股东住所变更、转让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以及在保持股东身份的基础上、变更股东姓名的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取得股东权利之间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由于股权转让
原则上股东的表决权不能转让,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对表决权的转让进行了约定,则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表决权的转让,但表决权的转让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行使。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的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能够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定有如下: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约定,就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表示同意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即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应予以记载。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此即出现了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 而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一般需要通知显名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