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制度,一般存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院对公安局已送过来的刑事案件,认为部分或全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收集相应的证据。
开庭后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 1、检察院在审判过程当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 2、没有补充侦查的,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会做出无罪判决。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次数一般是2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为二次。当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或者是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或者是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等有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情形,应当进行补充侦查。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不可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检察院退回侦查一般情形下不会告知当事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退回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把案件退回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的三个原因: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3、在庭审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之后,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会做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若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释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