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表现为:券交易成交额累计高于五十万元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高于三十万元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高于十五万的;以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四要件是:该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观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只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未成年人哪些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