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1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
不准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形包括: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 2、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3、罪行严重、危害极大的; 4、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应当对其进行收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触犯了新的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下:1、如果行为人涉嫌重新犯罪,执行机关应该暂扣行为人的保证金,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再决定是否没收;2、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人需要遵守的规定。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规定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1、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2、监狱、看守所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3、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4、准予监外执行的,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一、严重传染病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
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