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 1.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范围: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划拨土地的使用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有: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即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的范围是,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的项目的用地都是可以划拨取得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别人的行为; 2、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别人的行为; 2、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
可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是: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征收国有划拨土地时,应当按照土地用途进行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有: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书面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