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宣告公司破产; 2、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5、方案通过后执行方案; 6、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职务终止。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销债务人财产,但《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3、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程序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且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
破产企业整顿的程序如下: 1、破产申请的提出; 2、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4、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5、破产宣告与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有两种方式,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指定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工作,法院和债权人不干预;第二种是特别清算,是不能有公司自行指派人员进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处理,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一般仅指破产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法院指定管理人。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
破产企业整顿的程序是: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法提出重整申请;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3、重整计划经所有表决组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企业破产清算有两种方式,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指定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工作,法院和债权人不干预;第二种是特别清算,是不能有公司自行指派人员进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处理,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一般仅指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