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律师法庭质证的方式: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
证人强制出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经人民法院通知,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并且该证人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因为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
产生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方面,年纪偏高的老人且行动不便导致无法出庭作证的;第二方面,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第三方面,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达出庭作证的;第四方面,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出庭的;第五方面,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
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第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第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第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为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等。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一、出庭作证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强制猥亵的出庭作证的规定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证人; 3、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当如实作证,如果确实不能出庭的,需法院准许。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却拒绝作证的,应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
法庭证人必须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