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6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竞业限制不给补偿金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追讨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以下方法追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能得到补偿的,前提是劳动者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要,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的。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
相关员工需要按照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之前工作相关的工作事务。而另一方面,公司则需要对这些员工进行一定的补偿,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严格意义上,竞业限制期间并没有法定的补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此,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执行。但是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