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股东出资不到位仍然转让股权的,还需要承担责任。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须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并且受让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无权向转让股东追偿。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
公司转让,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变更,仍然由该公司承担债务,债权也是同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变更需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依法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承担原公司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变更后,原股东对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违约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的,转让股权的股东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有违约的情况也是由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但如果是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不需要披露公司债务的。股权是股东个人的权利,转让只会导致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
担保人对转让后的股权,如果事先同意股权转让的,有担保责任。但股权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转让后的股权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