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等。
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的审理程序。诉讼时间是四十五日内审结。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法院审理的时候发现案件比较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 有限性: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规定,而且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且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或者在开庭前通过移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