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贷款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企业联合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多个保证人的,则应当根据约定的份额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法律没有限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时限。 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出现不明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指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担保期限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有: 一、向保证人主张的时间点不同 1、一般保证时间点: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法律没有限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时限。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出现不明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方式: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而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
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
需要看双方保证范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