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撤诉,但是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若是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也可以申请撤诉。
原告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但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不同审理程序中撤诉,后果不一样。原告如果在一审中撤诉,是视为未起诉的,所以此后仍然可以就相同的事由再次起诉。如果是二审或者是再审程序中撤诉,是不允许再次起诉的,因为这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不能再次
撤诉后可以再起诉,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后还再能起诉,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申请撤诉一般为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
行政诉讼撤销起诉后,能再起诉,但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除外。当事人如果以不同的事实和根据起诉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诉的,还能继续起诉,但是要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
因原告或者上诉人没有按照法院规定的日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也不提出要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被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于法律规定的日期内再次提起诉讼或者上诉且缴纳诉讼费,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进行撤诉,但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