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
股东矛盾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现解散公司目的的。若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公司解散的效果如下: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
公司合并解散不要进行清算。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
不需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在我国董事会没有解散公司这项职权。解散公司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的解散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
公司强制解散的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注销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重整,减资等途径不能解决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首先,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一切事物。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其次,公司进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