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行政复议机关在举证过程中需提交可以证明自己的复议决定合法的相关证据以及支持复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需提交的证据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举证。被告需依法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则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方式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若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方式:当事人递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审查其案件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的理由。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为一般由被告承担,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案件延期举证,那么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给出足够的理由,证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确实无法搜集到直接证据,必须申请案件延期举证。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
原告有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有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