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7
担保超过六个月,如果未超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留置权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只是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除非合同中明确表明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否则都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必须债务人还的没有钱了,才轮到保证人来还钱。但是连带保证责任则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也可以直接向
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免责协议如果是依法订立的,并且不具备无效的情形的,则是有效的。免责协议无效的情形则包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免责;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等。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如期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PICC和PICC。担保人是所谓的PICC。在PICC和PICC同时存在的情况下,PICC承担除PIC以外的担保责任; 2、债
担责。 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
质押担保的时间和范围: 1、质押担保的时间一般就是主债务的履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2、汇票、支票、债券、仓单、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财产性权利。
要分情况来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一、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又有六个月与两年之分。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