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等。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但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向检察院公诉部门申请抗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是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就检察院内部的分工而言,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应该向人民检察院
不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院和公安。自诉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申诉程序为: 1、刑事申诉的立案,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
刑事诉状一般在立案后五日送达,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起诉状是法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制作的文书。对起诉状送达的时间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
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到检察院。一般会在二个月内到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期限是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一般一个月出结果,复杂案件延迟半个月。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只有属于公诉案件,且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才会移送到检察院。 满足前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对案件侦查完移交检察院。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需要经过上一
检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诉书一般都是直接送到人民法院的,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当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