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工伤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必须保持相对公平和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在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整体经济状况和职工的整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中,即不能偏高或偏低。所谓相对
工伤医疗待遇内容: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被认定为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
十级工伤伤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和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省、
工伤残疾证的待遇根据伤残的等级进行确定。职工因为工作而导致伤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十级伤残的,可以按照伤残的等级领取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以在离职的时候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
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死亡家属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挂工伤的员工的待遇有: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