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有概括式,即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抽象标准;列举式;即具体列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
这个问题要先了解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适用条件:1、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以下几点: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的七个方面,具体如下: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分别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要成为法定代理人条件有两个,分别是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法定代理的性质是全权代理,即法定代理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被视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