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共同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未达到22岁,女性未达到20岁。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使对方在受欺骗情况下与之结婚。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两个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当协议不成时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5种不同,分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禁止条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
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五个区别,分别是: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2)申请人范围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事由不同、程序不同(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和在结婚前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