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法人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等。其中法人人格的形骸化指公司法人与股东完全混同,此类情况下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单位立功的类型如下: 1、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共犯的非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2、犯罪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供侦破共犯实施的非本单位参与的案件线索的行为; 3、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本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的直接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以下这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1.价值取向上急功近利。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对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均有体现,但1997年修订刑法中对效率价值的过度追求,使得立功制度的功利趋向太明显。处罚原则上存在空档。“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自首又有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四)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的; (五)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
单位立功有以下类型: 1、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共犯的非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2、犯罪单位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犯罪单位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等。
治安处罚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治安处罚还包括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如果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可以认定为立功。但是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其并不负有举报的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其在自己犯罪后予以检举揭发的这种情况下,才应当认定为立功。
1、在累犯限制减刑。 2、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根据法律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等。
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既遂的: 1、一般来说,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减刑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