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现行法律对单方面体处理的情况有明确的说明,存在以下情况的,单方面提出离婚是被准予的: 1、一方犯重婚罪或者已经结婚却与其他异性同居的,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2、如果在家庭生活中有暴力倾向,存在肉体或者精神折磨的,或者是遗弃家庭的成员;
在如下情况下夫妻不可以协议离婚: (1)夫妻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其他情况。
不允许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三)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四)军人配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起诉时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原物因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折价补偿。在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应当将其返还转让人。该补偿如果低于转
以下情况下不能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
具有以下情况的,法院会判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
夫妻存在下列情况不能离婚: 1、诉讼离婚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2、双方协议离婚不能就离婚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没有经过三十天冷静期; 3、男方起诉离婚,但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下列情况夫妻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下列情况夫妻不能离婚: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是现役军人的
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情况主要是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