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检察院申请抗诉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和抗诉是一样的,当对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不服时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在三个月内做出予以抗诉或不予以抗诉的决定书。
检察院抗诉不是向同级法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有错误的,提起抗诉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抄送上级
检察院抗诉可以中止执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出现婴喜爱情况之一的,法院可以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
不能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也不能申请再审。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对象也只能是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
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后五日内提出申请。《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
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向同级检察院提出,而人民检察院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启动二审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抗诉是可以加刑。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的流程为: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决定申请抗诉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手续; 2、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请抗诉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手续; 3、检察院立案。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可否立案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