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有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根据法律规定,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就是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是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
刑事被告最后陈述,如果认罪,就陈述认罪、悔罪,比如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如果不认罪,就陈述自己是冤枉的,请判无罪,重新调查等。
被害人虚假陈述不构成伪证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
不能构成,是否构成抢劫罪,单凭陈述一般是不可以定罪的,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抢劫罪的要件。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陈述书的写法为:条理清楚。既要重点突出、又要全面陈述,针对对损害结果具有实质影响的医疗过错着重阐述,同时对其他的医疗过错在指出之后简单评述。涉及到医疗过错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做到医学用语准确到位。说理要明白。
既要说出重点、还要表达完善,不要过多的纠缠于对损害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的细节要针对有实质性的结果影响医疗过错的重点,其他的医疗过错只需要简单描述即可,涉及医疗过错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不要随意表达没有针对性内容。要做到医学用语准确到位,要做到语言
被害人虚假陈述可以成伪证罪主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侵犯的法益看,伪证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的客观公正,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样会对司法客观公正造成侵害或威胁。 (2)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 (3)从法条协调关系的
当事人陈述应当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车牌,事发时的情况,驾驶人采取的措施,以及行驶的车速和行驶的车道,以及对事故责任的看法等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陈述是对事故认定的材料之一,因此无论是交通管理部门还是当事人都是需要重视的。公安机关
可以上诉或者再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