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
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
被告人陈述,如果认为自己无罪,就陈述自己是冤枉的,请判无罪,重新调查等;如果认罪,就陈述认罪、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进行道歉。
法律对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规定是: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被告人在开庭时会进行陈述的,陈述的内容应该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相关辩驳,并且说明自述反驳的原因、事实、理由等情况。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的人格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一种特殊的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一般要与证人证言分开。被害人陈述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
只有被害人陈述不能构成抢劫罪,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来进行判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只有被害人陈述不能构成抢劫罪,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来进行判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被害人虚假陈述可以成为伪证罪主体。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做伪证的,应当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