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救济原则;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民,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根据处罚的情况,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防止处罚人员滥用这个权利,因而对其是有限制规定的: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要有正当目的的存在
环保部门自由裁量标准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
环保部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对环境问题执法过程中一种腐败现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自由裁量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权利时,拥有着一定的选择余地。保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行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问题,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获得通过。新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是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的新增条款,是裁量基准在我国首次进入中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