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一般不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生存的,则可以获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胎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嘱继承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胎儿能够继承遗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要保留胎儿的份额,但是胎儿只有出生后才能真正享有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能行使继承权,但要满足法定条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 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
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遗产分割时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有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需要继承;继承人有继承权。
胎儿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在继承遗产时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不包括儿媳,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除外,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一定条件下,儿媳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具体情形是,丈夫去世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是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不是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是丧偶儿媳在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之后,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侄子不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当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遗产指定给侄子继承的,侄子才可以继承财产。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不在上述范围内,所以侄子不
腹中胎儿是法定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依法保留胎儿的份额,但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所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腹中胎儿享有法定继承权,应保留其应得的份额,若胎儿出生后不幸为死体,所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