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3、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
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1、被告不到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中途退庭。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又拒不回返的,予以缺席判决。 3、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