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
建设工程订金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规定进行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如不涉及施工的,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纠纷是专属管辖。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纠纷会涉及到正在施工的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工程欠款纠纷由被告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