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依法成立的格式合同有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但如果有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则格式合同无效。
场地租赁合同格式除了需要明确甲方与乙方,即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外,还需注意,因合同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合同还应当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如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格式是这样写的: 1、出租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和联系方式; 2、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和联系方式, 3、房屋位于何处,还有房屋的内部情况; 4、房屋的租赁期限; 5、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
合同违约金的范围法律未作具体约定,一般是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数额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过高、过低可以
对于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该标准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
合同中的违约金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违约金相对于实际损失过高或过低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