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订立房屋拆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签订应当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经撤销后自始无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安置协议感到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去房屋征收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就因按协议搬离房屋。
想要合同有效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合同为双方自愿行为。 2、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法律规定建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对拆迁安置协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对拆迁安置协议不满的,应当及时提起撤销或变更协议的诉讼。如果存在无效情形,也可以提起无效之诉。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上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再加上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后加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拆迁补偿及安置费的计算标准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实际居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 0,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
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即安置房转让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之后,拆迁人需要对所拆迁的房屋等设施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并且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这是国家法律中所规定的,而且这个协议的日期为三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协议有效。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