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即是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出资是要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
抽逃出资后受让股东的责任: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出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其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股东出资,对股东补足出资适用诉讼时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内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不能解除股东的资格的,只有抽逃出资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
股东的权利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股东的义务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足额缴纳出资; 3、不得抽逃出资;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挂靠股东,也叫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也就是隐名股东的形式进行退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
未出资的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式与已出资股权方式相同,向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是在约定的缴纳时间内也应当缴足出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出资的股东的股权可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不代表其出资不实的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