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8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其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其二,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其三,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安抗辩权的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付义务人的利益,方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如果前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以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消除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导致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将纳入破产债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
运输合同中双方的责任有: 1、承运人具有安全保障、按照约定送达目的地、运输过程损害赔偿等责任; 2、托运人或乘客具有支付价款、交付货物、配合运输等责任。
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借款合同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
《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合同签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 2、暂停履行的适用原因如下: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况下,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