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承租人无权利质押租赁物。质押租赁物需要提供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质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承租人不属于租赁物所有人,无权对租赁物进行物权处分。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有对质押物可以按约定使用。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无权使用质押物。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限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规定有义务在登记机构进行查询的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处理业主的物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
承租人一般没有权利质押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将租赁物质押给第三人。如果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不是完好无损,或者房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房东对于租客东西丢失则由赔偿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
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人有收取租金的权利; 2、出租人有监督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3、出租人有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有付租赁物的义务,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售租赁物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
出租车遗失物品的,如果司机据为己有的,属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司机拒不交出的,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