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处罚标准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有前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为: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定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追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满足以下标准的,应予立案: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