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有无责任有以下情况:如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则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教育职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是否有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则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需要承担责任;2、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3、如
学校需要担责的。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托管)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的,由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相应的义务,学校要承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有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例如学生之间挤倒现象是常有的现象,学校应当预见而没
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学校在执行器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时候有所疏漏,从而没有对学校的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事件没有做到很好的监管,从而导致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且有学生受伤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应该负责。 相关
学生跑步猝死,如果学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的,一般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在学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学校应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
学生打伤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
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打学校责任划分有以下情况:1、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
大学生意外坠楼如果是由于学校设施老化或者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等学校过错导致的,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完全是由于学生自己原因导致的,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