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
认定侵犯商标故意行为的方式: 1、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2、侵权人明知没有许可,仍然实施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等行为。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
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的方式:商标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商标权遭受实际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商标应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标准; 2、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
商标公告期间认定侵权的方式: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商标侵权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 3、商标所有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恶意抢注商标起诉的可以不认定侵权,因为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使用人对商标是拥有所有权的即可,其他的侵权责任并不需要抢注一方具体承担。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除非是商标抢注者恶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