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3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
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有: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
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 盗窃的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
盗窃财物的数额这样计算: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
盗窃数额的计算: 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不能确定的,一般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以人民币折价计算; 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可得收益计算; 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可以盗窃罪的相关案件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这样计算: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盗窃财物的数额的计算方式:被盗窃财物的数额,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计算;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于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的价值数额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等。
盗窃有价证券的数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
我国对于盗窃罪的盗窃金额的具体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肿盗窃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