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2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二、法定退伙: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等。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所谓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就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客观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合伙而退伙。 以下情况,合伙人可以当然退伙: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
合伙企业解散后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清算: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为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伙财产、清偿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4、合伙财产还存在剩余则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报送清算报告,注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须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应该解散的情况主要包括: 1、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期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有剩余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