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在我国,增资扩股主要有三种方式,包括: 1、原股东增资。 2、引入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后往往会导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如公司原有二位创始人股东,分别持股70%和30%,公司增资100万,让出公司1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 (二)减资方式退出。 (三)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 (四)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也就退出了,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
股东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可依法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或募集两种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必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有: 1、股东增资后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增资后未缴出资的,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要撤资,只能是资产溢价,处理方法如下:如果是减资,首先减少实收资本,如果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那么剩余部分先冲减原始资本溢价部分,如果还不足弥补,按顺序冲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不正当抢注商标的认定: (1)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
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从司法
挂名股东只满足了股东资格所需要的形式要件,并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当因为分红问题与名义股东发生分歧时,法院会支持隐名股东。
一、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少数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二、实体法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学说体系的差异,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