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实施某项行政行为的责任与义务时,其应当履行却并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情况。要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以行政主体有着某种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一般由法律法规来明文规定。其中行政主体的拒绝履行,不给予答复或者
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有:1.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可通过两种方法处理,具体如下: 1、依法向不作为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
不作为侵权行为有: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行为方式。然而不作为侵权指的则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从而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等。而且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并且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粹不作为
有文件不执行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不作为成立条件:行政相对人向具有该申请法定的职责和管理的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的需要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行政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行政相对人答复、拒绝答复、或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可以
针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就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两者概念不同。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未为其办理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具有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定职责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事实行为不可诉,是因为行政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它又不是行政主体的私法行为,也不能对它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
有文件不执行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文件不执行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